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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性人可结婚:法律比道德宽容
  2006-7-1    

  做了变性手术, 经公安确认身份,从2004年10月1日起,变性人在兰州可以登记结婚。(据2004年9月10日《兰州晨报》)

  这样一个“新规定”的出台,其实与“新婚姻法”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:政府越来越承认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;在法律的框架内,政府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空间和力度。

  一份资料显示:目前全国大约有40万人要求进行变性手术,已有1千余人做了变性手术。变性人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,他们正在走进社会的视野,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文化虽然有些边缘,但已到了整个社会必须加以重视的地步。而现在,这则新闻向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:法律应当比道德更“宽容”。

  应当承认,变性人的某些价值取向与我们有着较大的差异,以至于有论点认为“变性的心理属病态心理、应对要求变性者进行心理治疗,矫正其病态心理,把他们的心理疾病治好”。也有人指出变性人结婚可能存在很多的问题,比如说不能生育等。但是,这一切不能作为我们剥夺变性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。

  从道德层面上讲,宽容体现了一种人文化的、符合文明进步定义的精神:在价值取向多样化的社会里,价值评价已不再是过去的两分法模式,在好与坏、先进与落后、公与私等两极行为之间存在着广阔的中间地带。一个成熟健康的社会是不会害怕“另类”存在的,因为如果只有“遗传”而没有“变异”,对于一个社会和一个物种的发展来说都是致命的。

  假如总是出现“多数人”对少数人进行道德的宣判、进而限制甚至剥夺少数人权利的场景,那么,就形成了一种社会中心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压制,我们害怕的不是异端的存在,而是一个将任何与“主流”不符的异端扼杀的社会的存在,在这一点上,著名思想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,如果把道德的引证作为行为标准,并且可以就此削减法律设定的权利和扩大法律限定的义务的话,就会造成某些时候打出的道德旗号使得法律赋予少数人的人格权、尊严权遭到削减,从而纵容了“多数人的恶行”。

  作为变性人,只要没有危及他人利益,他们可以谈恋爱、可以结婚、可以正常地学习和工作、可以向社会公开表明自身的真实情况而不担心因此受到伤害,他们既不会受到歧视也不会受到特别的照顾,他们需要的只是和我们日常所见到的任何一个人一样,成为一般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。

  变性人可以登记结婚,只是法律回归本位的又一次体现。这样的事件以及其背后透露出来的现代精神,会越来越具有普遍性,越来越成为社会的本能选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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